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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8

靖江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环保部门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社会环保诚信意识和企业环境信用水平仍然整体偏低,环评未批先建、超标排污、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骗取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仍十分突出。

为加快建设完善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靖江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加强认识

(一)加强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要求作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和道德准则,在全社会建立激励环保诚信、惩戒环保失信的环保诚信氛围和制度体系。

    (二)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引导企业环保自律,提升企业守法意识的重大措施

    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通过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有效破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执法困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水平。

    (三)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

有效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和现代化大数据技术,有利于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

将信用机制引入环境管理,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创新。单纯、过度使用行政命令控制手段推动环境保护的传统手段相比,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通过将企业的环保信用信息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效率。

(四)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建设环保信用体系,是健全市场经济规则、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需要。金融机构可以掌握企业环境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或项目因环境违法被处罚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建设环保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加强环保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有助于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扩大对环境信用服务和产品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完善环境信用制度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守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在全社会树立环境尊法守法的法治理念与诚信意识,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通过构建环保信用体系和逐步运用环保信用信息,不断创新环境管理方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信用信息。

    三、目标与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完成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较为成熟的环保信用信息征集、整理、评价、发布和应用环保信用体系。完成省、市、县三级环保信用信息系统试点建设和运用工作,实现环保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及时发布和有效应用。在企业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及监督、行政许可、区域和重点流域监管、环评及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总量减排、资质资格认定、评优创先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完善环保信用体系配套制度,建立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构建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改善信用环境,着力打造“信用靖江”。

    (二)原则要求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我省部署,结合靖江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规划,明确目标思路。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加快建设公共征信系统,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3、条块结合、共建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切实解决好信息采集、共享、安全等基础性问题。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

4、有序开发、确保安全。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确保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和使用安全。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制度

    1、明确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

    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信息,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基础类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正面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

    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能、产品、工艺、治污设备及数量、环保机构、环保专职技术人员、环保制度等基础信息。

(2)基础类信用信息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

2.污染物排放类信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信息,排污费缴纳信息;

3.环保许可类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信息,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信息,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信息,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信息;

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类信息: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等许可信息;

5.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信息,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审核,以及接受基金补贴信息;

7.获得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情况;

8.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

3)负面信用信息包括:

1.行政处罚信息;

2.被群众投诉、举报并由环保部门查实存在环保问题的信息;

3.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除外);

4.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5.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或通报的信息等;

6.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予以刑事处罚的信息,应当纳入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4)正面信用信息包括:

1.受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表彰情况;

2.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

3.完成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4.完成省级环境安全达标建设情况。

2、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归集制度

市环保部门根据“谁制作、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明确机构内部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并明确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环境信用信息。

市环保部门的规划财务、环评管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访投诉管理等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提供工作,配合相关信息化工作机构做好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维护工作。

3、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其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上述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当按规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

督促和鼓励企业自行公开本企业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等信息。鼓励和引导其他企业主动对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开展自行监测,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给市环保部门。

4、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扩大参评企业范围。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基本覆盖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并推动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

完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市环保部门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缩小自由裁量权,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加强信用评价的数据基础。以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信息为基础,明确各项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并合理采用经核实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环境信用信息。

推动信用评价的信息化管理。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分、结果公布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减少人工干预。评价流程中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要全程留痕,保证评价结果可追溯。

加强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及时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的变化,根据“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对环境信用恶化的企业及时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改善环境信用、实施有效整改的企业,在其环境信用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5、探索环境信用承诺制度

探索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等领域,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减排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真实性、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情况以及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接受约定的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及违反环境信用承诺的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对兑现承诺的企业,环保部门在环保行政许可、专项资金管理、评先创优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二)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市环保部门依托现有环保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资源,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归集、储存、发布、应用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设面向公众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

以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企业和有关个人的标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整合各类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现同一信用主体所有环境信用信息的集中记录和查询。按照“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记录、谁提供”的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市环保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异议处理制度。

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应具有环保信用信息输入、信用信息处理、信用等级评价、相关信息查询等模块。信息输入模块需要具有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的功能。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类型、原辅材料和产品种类、产排污情况等信息。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标率;污染防治设施齐全水平,运行正常情况、ISO14001认证或者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率;获得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的次数,环保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公众有效投诉记录、环境事件记录等信息。

2、加快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环保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市环保部门建设本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与上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并对数据质量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时整合进本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

实现环保系统各地区、各业务条线之间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加快推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市环保部门按照靖江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在环保行政管理中的有效应用

市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环境信用分类管理,结合企业的失信类别与程度,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创新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市环保部门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调用和信用状况审核环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

对环境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环保行政许可、环保专项资金等补助、环保科技项目立项、环保评先创优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结合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积极探索其他惩戒措施。对环境违法失信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探索在环境管理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在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招标等活动中,可以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其出具信用报告,供行政管理部门参考。

2、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奖惩联动机制,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监察机关,有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积极提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市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采取以下鼓励性和惩戒性措施:

1)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环境守信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取消环境失信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

2)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不得授予环保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建议保险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提高环境失信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示其环保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未按规定期限公示的,环保部门应当商请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 3 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环保部门应当商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环保守信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于存在不良环境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环保严重失信企业,在其落实完成有关整改措施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推动有关行业协会把环保诚信建设纳入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在本行业内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环境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强对环境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形成社会震慑力。

4、建立主动自新的环保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主动关注和查询自身的环境信用记录,实时掌握自身环境信用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改正环境失信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月底前)。加强与省环保厅沟通,研究制定我市环保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法。

(二)落实推进阶段(2015年10月-2017年12月)。根据方案要求,组织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信息的收集、报送;积极配合市信用办及相关单位,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统一部署,配合开展信用信息公共服务。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以后)。总结方案实施阶段的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适当调整建设方向、改进工作方式,深化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进一步发挥警示、预防功能。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省、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积极争取靖江市政府的支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主要成员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经费保障

保障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基础研究、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费用及不断开发相关软件,优化模型,提高入库数据质量,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的处理效率。需争取政府经费支持,建立专项经费,用于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研究和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建议建立专项经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研发、课题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沟通

    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沟通,同时加强与本级政府及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辖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报送本辖区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信息。

    (四)实施考核

    各部门应把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根据省、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将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信用信息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五)宣传培训

    1、加大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宣传力度,扩大评价结果的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激励企业加强自身环境管理。

2、促进企业树立环保诚信意识。树立环保诚信典型,加大对环境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环保守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营造环保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3、引导环保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4、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及时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及动向。结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等渠道,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建设、信用法制等宣传活动。

5、市局要分级组织辖区内环保信用体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专业队伍。